武大保字〔2018〕7号
关于印发武汉大学校园内机动车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部门、单位:
为了维护校园良好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学校研究制订了《武汉大学校园内机动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8年第十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武 汉 大 学
2018年7月16日
武汉大学校园内机动车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园内的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校内各单位、师生员工及家属、来校办理公务的校外单位以及其他进行与道路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依法、依规、依纪进行管理,保障道路交通规范有序,安全畅通。
第三条 学校公车使用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各二级单位应对师生员工加强交通法规与交通安全意识的经常性宣传教育。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全体师生均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 车辆进出管理
第四条 所有进出校园车辆的驾乘人员均应遵守校门管理规定,服从门卫的指挥和管理。外来办事机动车辆应按学校指定的校门出入。门卫有权制止可疑车辆进出校园。
第五条 驾驶非法营运车辆、非法改装车辆、无牌无证车辆、电动三轮车以及除警用和残疾人摩托车外所有型号的摩托车入校或上路行驶的,保卫部对车辆予以暂扣,并将车辆及其驾驶人员交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章 车辆行驶管理
第六条 在校园道路上无证或酒后驾驶车辆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条 在校园道路上有练习驾车、试刹车、鸣笛、违规使用灯光等不安全驾驶行为的,保卫人员予以口头警告和制止;对三次违反行驶规定,或者不服从管理的车辆,视情节轻重,取消校园通行授权十五至三十天。
第八条 机动车在校园道路上的行驶速度为30公里/小时,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且一个月内被抓拍三次的,校内授权车辆取消授权十五至三十天;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或在两个月内被抓拍达到五次的,校内授权车辆取消授权一至三个月,并在学校违规行驶及停放查询平台上进行公开曝光。
第九条 存在不听劝阻、造成恶劣影响,或屡次违反本办法、强行冲岗、恶意堵门、逆向行驶、使用车辆或物件恶意堵塞道路等行为的,校内授权车辆取消授权三至六个月。同时,对严重影响通行的车辆或物件实施拖离,造成的损失或者产生的费用由驾驶者承担。
第十条 职工班车、校园巴士等校内公车未在规定的停车点上下乘客或超载的,情节轻微的,给予口头警告;情节严重的,在学校违规行驶及停放查询平台上进行公开曝光。
第十一条 违反上述行驶管理规定的未授权车辆,将列入黑名单禁止入校。
第四章 车辆停放管理
第十二条 进入校园的车辆,驾驶员应当停放在停车场或停车位内。在施划有停车位线的场地,一辆机动车只能占用一个车位,车身不得越过车位线。未按施划的停车位规范停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或粘贴《违规停放告知单》。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于驾驶人未离开驾驶室,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且及时纠正的,给予口头提醒与警告:
(一)在校园主干道及设有禁停标识的次干道停放车辆的;
(二)不按照交通指示标识或不服从执勤人员指挥随意停放的;
(三)在停车场所的出入口、交叉路口及转弯处停放车辆妨碍交通的;
(四)车辆停放时占用消防逃生通道或破坏绿化带的。
有前款情形之一的,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校内授权车辆第一次违停,粘贴《违规停放告知单》;第二次违停,粘贴《违规停放告知单》并锁住车辆;第三次违停,除粘贴《违规停放告知单》、锁车外,取消车辆授权七天;第四次违停,除粘贴《违规停放告知单》、锁车外,取消车辆授权十五天;第五次违停,除粘贴《违规停放告知单》、锁车外,取消车辆授权十二个月。未授权车辆,一个月内违停三次的,列入黑名单禁止入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者,将移交公安机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车主或驾驶人员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于7个工作日之内向保卫部申请复核,保卫部应于7个工作日之内做出回复。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武汉大学党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8年7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