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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科研经费购置图书资料类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017-05-22 来源: 浏览量: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经费购置图书资料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育和科研事业的发展,根据《武汉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武大财字[2014]96号)、《武汉大学加强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办法》(武大财字[2013]5号)、《武汉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武大财字[2016]3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学校相关文件中规定的各类纵向及横向科研经费,包括国家和省市政府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并按批复的课题经费预算拨付给学校的科研课题经费、国防科研经费,以及学校对外开展科技服务活动从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取得的按合同约定进行管理的各类非财政性质的经费。

第三条 科研经费属于学校收入,使用各类科研经费购置的实体图书资料(横向科研合同中规定,所购买的图书作为固定资产提供给对方的除外)均属于学校固定资产,包括纸质图书、纸质期刊合订本、非书资料等。

第四条 资产购置。使用科研经费购置图书资料类固定资产,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科研人员按照科研、财务等相关规定自行购置。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应列入学校集中采购范围,按照《武汉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武大采购字[2014]1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资产验收及报账

(一)科研人员新购纸质图书或非书资料后,须凭所购图书资料实物、发票、《武汉大学图书资料类固定资产清单》,到所在单位资料室进行验收。验收人员负责逐册核实、登记造册,并填写《武汉大学图书资料类固定资产验收单》,签字盖章。《验收单》、《清单》一式两份,一份资料室留存,一份交财务部报销使用。

(二)购书经办人凭签字齐全并加盖单位公章的《验收单》、《清单》及购书发票至财务部报账。

(三)院系资料室按照验收登记日期,依次为《验收单》编号,并连同《清单》于每年12月汇总后提交至图书馆采访部备案,《验收单》提交复印件,《清单》可提交电子版。

(四)不设资料室的单位,购书经办人须持所购图书资料实物、发票及《清单》至图书馆采访部验收,经图书馆验收无误并开具《验收单》后方可到财务部报账。《验收单》、《清单》一式两份,一份图书馆留存,一份交财务部报销使用。

(五)科研人员新购中外文报刊(现刊),由购书经办人凭发票、订购清单等到财务部直接报账,不计入财务固定资产账。

第六条资产日常管理

(一)教研人员完成图书验收及报账手续后,其所购置的图书列入学校固定资产账,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二)设有资料室的单位由资料室负责管理本单位教研人员所购图书,并进行统一分编、加盖资料室馆藏章。不设资料室的单位,教研人员所购图书实物由图书馆负责管理,并进行统一分编、加盖图书馆馆藏章。

(三)教研人员使用所购图书,可向单位资料室或图书馆办理集体借阅手续(集体借阅单独设立借阅期限),按期归还,其借阅数量不占资料室或图书馆规定的借阅量。教研人员在图书利用完毕或离校、退休时应及时归还图书。若图书遗失、损坏,按照《武汉大学图书馆文献资料使用管理办法(修订)》(武大图字〔2016〕1号)规定处理。

(四)新购中外文报刊(现刊)由科研人员自行保管,按易耗品处置。

第七条 资产处置。科研经费购置图书的报废、报损等变动情况照《武汉大学图书馆馆藏文献复审剔除工作管理办法》(武大图馆字[2013]6号)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图书馆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武汉大学图书资料类固定资产验收单》

附件2、《武汉大学图书资料类固定资产清单》

武汉大学图书馆

2017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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