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本科教学过程规范要点》
教学过程管理是教学活动的核心,它包括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相互配合的教学过程组织管理和校、院(系及相应组织)两级教学管理部门为主体的教学行政管理。
合校以来,我校已先后出台了《武汉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武汉大学本科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武汉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优秀奖评选办法》等一系列文件,对教学过程管理作出了明确规范。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这些文件,特制定本要点。
一、 基层教学组织建设
各院(系及相应组织)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督导组、教研室及相应教学组织(以下简称教研室)、课程小组和公共课部(中心)等教学组织,各自职能如下:
1. 教学指导委员会
制订本院(系及相应组织)宏观教学发展战略,组织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评估等各项工作,制订并落实符合学院(系及相应组织)实际,富有学院(系及相应组织)特色的管理制度,认定教学责任事故并提出处理意见。
2. 督导组
指导、监督学院(系及相应组织)的教学秩序,关注教学质量及教学工作状态,定期进行教学巡视,对学院(系及相应组织)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校督导团负责。
3. 教研室及相应教学组织
组织落实本教研室相关课程的具体教学工作,确定教师、教材,制订学期工作计划并于每学期开学2周内提交所在学院(系及相应组织)教学办公室;组织实施相关的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等工作,积极开展以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为核心的教学研究及改革工作,落实试讲和听课制度。
4. 课程小组
每学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组织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的研究及改革,制订教学大纲,组织集体备课、讨论,检查教学进度与教学日历的执行情况,组织课程考试(查)、命题及阅卷工作。
5. 公共课部(中心)
在相关学院(系及相应组织)内成立公共数学、公共物理、公共化学、“思想政治教育课”教学部(或“中心”),部内设立课程小组,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加强现代化教学技术和手段的学习、研究和应用,提高基础课教学质量和水平。全校公共课实行归口管理。
二、 教学基本要素建设
1. 培养方案
是学校本科人才培养的基本文件,是组织教学工作的依据。培养方案制定及修订的原则意见由学校确定。各院(系及相应组织)在原则意见指导下,由院(系及相应组织)主管教学负责人组织教学指导委员会完成本院(系及相应组织)相关专业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工作。各院(系及相应组织)培养方案报教务部审定。未经教务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任何内容。
2. 教学大纲
与培养方案相配套。一经确定,主讲教师不得擅自更改任何内容,教学日历和考试内容不得超出教学大纲范围。
3. 教学日历
含选用教材、授课内容、课程考核方式、作业布置情况、习题课与讨论课安排等。
4. 教材
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由课程小组集体讨论后确定。对于信息科学、生命科学等发展迅速、国际通用性可比性强的学科和专业可以直接引进先进的、能反映学科发展前沿的原版教材。鼓励使用“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九五”国家重点教材和教育部各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的教材。理工类、财经政法类和农林医药类专业使用近3年出版新教材的比例应达到50%左右。
5. 多媒体教学与双语教学
采用多媒体课件教学的课程,由学院(系及相应组织)教学指导委员会事先审查后方可使用。
双语教学课程,经学院(系及相应组织)教学指导委员会批准方能开课,根据学生实际情况随时调整外语授课的比例,保证教学效果。(见《武汉大学关于双语教学的若干规定》)
三、 教学基本环节
1. 教学大纲与教学日历
列入培养方案的教学环节,在课程小组负责人的主持下根据培养目标制订配套的教学大纲,学院(系及相应组织)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执行,各主讲教师依照教学大纲填写教学日历,于开学第一周内向学生公布。
2. 备课
主讲教师按照教学大纲认真撰写教案和讲稿、编辑或选用多媒体课件;做好教学准备工作;了解学生的专业背景、先导课程及学习程度,选用科学有效的教学方式和教学方法,做好与相关课程的联系和衔接工作;积极参与课程小组的集体备课,保持教学进度与教学日历的基本一致。
3. 授课
主讲教师在保证完成教学大纲规定内容的前提下,尽量把最新研究成果融入课堂教学;重视收集授课效果信息,根据教学实际情况调整教学进度与讲授方式,保证最佳教学效果。
4. 答疑与习题课
教师以个别答疑为主,对共同性问题可以集体辅导,重视因材施教,既热情帮助基础较差的学生,又注重发现与培养优秀学生;根据授课的需要,适时开设习题课,明确每次习题课的具体内容并列入教学日历。
5. 批改作业
主讲教师和助教均参与批改作业,原则上全批全改,记载学生作业完成情况,以作为平时成绩依据。
6. 课程考核
鼓励采用灵活多样的考核方式,除期末考试外,每门课程平时考核成绩不少于3次,可采用考查、大型作业、设计、调查报告、课堂讨论等形式;平时考核成绩占课程总评成绩的30%--50%,期末考核成绩占50%-70%,期末考试成绩55分以下者,总评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记载;有实践教学环节的课程,至少有一次实践环节的平时考核成绩;公选课、军事理论课、实习设计类实践课程、重修课程、缓考课程、双学位课程及一个学分的课程,平时成绩不作要求。
公共课、基础课的考试命题逐步采用试题库组卷办法;尚未建立试题库的公共课、基础课考试由授课单位统一组织命题;试题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A、B两套试卷同时命题,知识覆盖面、难度、题型、题量适中;试题使用前为密件,命题、制卷等过程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泄露者依照教学事故追究责任。
《期末考试安排表》未经教务部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调换;每标准考场监考人员不少于2人;公共课的监考人员由学生所在院选派,专业课的考试由主考教师负责;主、监考人遵照《武汉大学考场规则》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公共课、专业基础课由授课单位以流水作业法评卷;专业课由任课教师评卷,提倡成立评卷小组;课程考试(查)、教学实习、实验课和毕业论文等均采用百分制记分;答题错误之处用红笔标示,并注明扣除的分数;考试(查)作弊或旷考的试卷以“0”分记,并注明“作弊”、“旷考”字样;评卷结束后,主讲教师上网输入成绩,提交后打印一式三份,主讲教师签字、院系盖章后,一份送教务部学籍管理办公室存档,一份留开课院系存档,一份随试卷装订;试卷由学生所在院(系及相应组织)保存至学生毕业离校后两年;考试(查)成绩一经评卷教师登录,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教研室主任、院(系及相应组织)主管教学负责人、教学督导团成员和教务部工作人员有权抽查或复查。
7. 课程结束后填写《课程小结》
一式两份,签字盖章后一份交教务部教务管理办公室留存,一份交学院(系及相应组织)教学办公室与学生试卷、成绩一并存档。
四、 教师教学行为
1. 服从院(系及相应组织)和教研室的工作安排,承担教学任务。
2. 按各教学环节的要求履行职责,承担失职造成事故的责任。
3. 不得擅自停课、缺课、调课、请人代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书面报学院(系及相应组织)同意、教务部备案后实施,并通知学生。
4. 教师有义务配合课程小组选用或编写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的教材、讲义,不得擅自组织推销或更换教材。
5. 严格遵守上课时间,不得迟到、早退。
6. 不允许坐着上课。上课时间内不允许接打手机、抽烟或擅离教学岗位。
7. 使用多媒体设备的教学,教师应加强与学生的交流。
8. 不得在考前划定重点考试范围或向学生暗示、泄露考试内容;不得协同学生作弊;考试结束后严格按评分标准阅卷,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学生成绩。
五、 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1. 学院(系及相应组织)设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组织教师学习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教学责任事故处理的正确认识。一旦发生教学事故,学院(系及相应组织)不得隐瞒不报或对其行为避重就轻,不得擅自减轻处理结果。
2. 教务部负责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