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2021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争取优秀、发展特长、开拓创新,引导学生在知识、能力、素质诸方面协调发展,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的高素质创新人才,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目标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设定的测评指标既是评价学生的基本依据,又是学生发展的导向目标。
第三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尽可能科学合理地反映学生的实际素质状况。
第四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素质、课程学习成绩、实践与创新能力三部分,三部分所占比例分别为10%、65%、25%。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
第五条 凡在本校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活动的普通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均应依据本办法以班级(或同年级同专业,下同)为单位进行测评。评奖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选奖学金。
(一) 保留入学资格的。
(二) 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三) 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
(四) 有必修课不及格的。
(五) 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
(六) 受到学院本科办通报批评2次(含2次)以上的。
第六条 奖学金评定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和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标准,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创新能力、课外活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不得轮流或平均发放。
第七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按学年度进行计算。基本素质的测评由测评小组(由班导师、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下同)评议计分,报学院(或直属系,下同)审核;课程学习成绩和实践与创新能力两部分测评先由学生本人进行自评,经测评小组评议核查后报学院审核。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作为评奖评优的基本依据。
第八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甲等奖学金、乙等奖学金、丙等奖学金,比例分别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10%、15%,奖金分别为每人每年人民币3000元、2000元、1000元。
第九条 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社会责任感强;思想积极上进,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能自觉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模范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关心集体,爱护,热心公益;热爱劳动,讲究卫生,勤俭节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诚实守信。评奖年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习态度端正,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培养方案要求的评选年度内必修课及专业指定选修课程考核全部合格,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课外活动,努力提升综合素质,2020-2021学年度体质健康测试成绩须达到及格及以上(2020年9月1日——2021年6月30日间,有一次及格及以上成绩即可);自觉锻炼身体,保持身心健康;应当参加军训的,军训合格。
(五)综合测评优良,课程学习成绩测评项目位于本测评单位的前50%。
第二章 基本素质测评
第十条 基本素质是指学生在思想政治表现、个人品德修养、学习态度状况、组织纪律观念、身心健康素质等方面应当具有的符合时代特征的基本品质,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及其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体现。
第十一条 基本素质测评主要考察以下五方面内容,每个方面给定基准分20分,共100分。
(一)思想政治表现(A1)。
1.热爱祖国,维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
2.政治上积极上进,自觉学习马列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关心时事,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活动,自觉加强政治修养。
3.顾全大局,有团结协作精神,关心集体,积极参与各项集体活动,自觉维护集体荣誉,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不做损害集体利益和荣誉的事。
(二)个人品德修养(A2)。
1.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举止文雅,文明礼貌;爱护公物,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2.诚实守信,谦虚谨慎,为人正直,办事公道;敬老爱幼,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3.热爱劳动,热心公益,文明卫生,爱护环境,不奢侈浪费。
(三)学习态度状况(A3)。
1.学风端正,学习目标明确,有科学的思想方法和严谨的治学精神;谦虚好学,刻苦认真,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课。
2.考风良好,考试不舞弊。
(四)组织纪律观念(A4)。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做到令行禁止。
2.不打架斗殴,不赌博,不酗酒,不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
3.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按时熄灯就寝,不喧哗、打闹,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不损毁宿舍设备,不违章使用电器,不留宿校外人员,未经审批不在校外住宿。
(五)身心健康素质(A5)。
1.有健康的体魄,自觉锻炼身体,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活动,前一年度体测成绩达到60分以上(申请免测的除外);认真参加并完成军训任务。
2.具有心理卫生的基本知识,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心理调节能力,能正确对待困难和挫折,情绪稳定,达观向上,人际关系和谐。
3.积极参加有益的文化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第十二条 基本素质测评时,实行在基准分基础上分项减分,结合日常管理记录和测评小组评议,根据以下有关情况进行,扣分后的结果为该项最终得分,每项累计减分不超过20分。
(一)思想政治表现方面: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参与有损于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活动的,经查实,减20分;没有事前请假,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校院组织的集体政治学习、班团会和其他集体活动的,经查实,减2分/次,以本科办、学生会、班级团支部通报批评为准。
(二)个人品德修养方面:不讲社会公德、故意损坏公物或破坏环境的,经查实,减4分/次;因不负责任,不讲诚信,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经查实,减3分/次;所在寝室在学院组织的寝室卫生评比中不合格(或差)的,减2分/次,以本科办、学生会通报批评为准。
(三)学习态度状况方面:无故旷课减2分/次;上课迟到、早退减1分/次;违反学习纪律、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减2分/次;不按时完成学习任务的,经查实,减1分/次;考试舞弊者,经查实,减20分。
(四)组织纪律观念方面:此项针对学生行为违纪方面减分。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者,减20分;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减15分/次;记过处分减10分/次;严重警告处分减7分/次;警告处分减5分/次;受到校、院通报批评的,减3分/次;打架斗殴、参与赌博、酗酒、观看并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行为的,不构成处分或通报批评的,经查实,减2分/次;不遵守学校宿舍管理规定行为(如使用大功率电器等)的,经查实,减2分/次,以学校文件以及本科办通报批评为准。
(五)身心健康素质方面:体育达标成绩不合格,减8分;应参加军训而未完成军训任务的,减6分;没有事前请假,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校学院(系)组织课外体育活动的,经查实,减2分/次,以本科办、学生会通报批评为准。
第十三条 基本素质测评由测评小组评议并评分后,报学院审核。基本素质五个方面测评分累计所得总分即为基本素质测评总评分(记作F1),其计算公式为:
其中,Ai表示各项测评内容评分值。
第三章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
第十四条 课程学习成绩是指学生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选修课程以及辅修课程的学习和所取得考核的成绩。成绩评定均采用百分制记分;若课程成绩评定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的,则分别换算为95、85、75、65分和50分。
第十五条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采用必修课程、选修课程、辅修课程分别测评计分的方法进行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一)专业课、公共必修课成绩
其中,X1i表示纳入测评的每门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的成绩,Y1i表示相应课程的学分,m为纳入测评的课程总门数。
(二)公共选修课程、辅修课程、双学位课程成绩
其中,X2j表示纳入测评的每门公共选修课、辅修课的成绩,Y2j表示相应课程的学分,n为纳入测评的选修课、辅修课总门数。
注:B2中总学分不得超过16个学分,学生符合B2条件学分超过16个的,可选成绩较好的16个学分计入评分。
(三)课程学习成绩测评以班级为单位,按学年度进行计算。课程学习成绩总评分(记作F2):F2=B1+B2
第四章 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
第十六条 实践与创新能力是指学生在学习、工作、科技和社会活动中所表现出的创新素养以及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主要考察学生在科技学术、学科与文体竞赛、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活动等方面获得的成果。参与评分所涉及的项目有效日期为2020年9月1日——2021年8月31日(2020年暑期社会实践的相关奖项由于未参与上一年度测评加分,故在本年度加分;2021年暑期社会实践因学校的评比结果未出,暂不加分)。
第十七条 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主要内容及其评分:
(一)出版著作(C1)。公开出版学术、文学、艺术等著作的,按表1加分。不同著作可累加计分,合著者按作者实际承担的工作量计分,本项累加计分不超过15分,出版著作由学院认定。
表1:出版著作评分
|
独(合)著 |
主(参)编 |
10万字以上 |
10万字以下 |
10万字以上 |
5—10万字以上 |
1—5万字以上 |
1万字以下 |
学术著作 |
15 |
3—10 |
10 |
7 |
4 |
3 |
文学、艺术等著作 |
12 |
2—8 |
8 |
5 |
3 |
2 |
(二)发表学术论文及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C2)。发表学术论文或在合法刊物和媒体(网络媒体除外)上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的,按表2-1和2-2加分。所有论文或作品加分应有出版刊物,不同论文或作品按篇数累加计分,同一论文或作品被转载的按转载最高级刊物计分;集体合作论文或作品前两名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外院人》报纸上发表文章500字以上者计1分,少于500字计0.5分(融媒体成员加分上限为3分),校级刊物上发表文章每篇加1分,加分上限为3分(由评委会审定)。
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刊物级别和作品由学院认定。所有参评的发表作品须提供刊物原件,仅用稿须知不能参评。
表2-1:发表学术论文评分
SCI、SSCI、EI、ISTP论文 |
国家权威期刊 |
国家核心期刊 |
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 |
出版的学术论文集 |
合法的内部学术刊物 |
15 |
12 |
8 |
5 |
3 |
1 |
表2-2: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评分
国家级权威报刊、杂志或新闻媒体 |
省级重要报刊、杂志或新闻媒体 |
其它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或新闻媒体,学校主办的公开发行的报刊 |
学校主办的其它报刊、杂志或媒体 |
学院主办的 内部刊物 |
4—5 |
2—3 |
1—2 |
0.5—1 |
0—0.5 |
(三)科技发明(C3)。参加科学研究和科技学术活动,取得发明专利的,或大学生科研项目结题经学校评定的,按表3加分。不同发明或不同大学生科研项目可累加计分。发明专利或大学生科研项目前二名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5分。
表3:科技发明评分
国家发明专利 |
大学生科研项目 (国家级) |
大学生科研项目 (省级) |
大学生科研项目 (校级) |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立项成功 |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立项成功 |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立项成功 |
10 |
7 |
5 |
3 |
2 |
6 |
4 |
2 |
1 |
5 |
3 |
2 |
1 |
(四)学科与文体竞赛(C4)。参加学科竞赛和文体竞赛获奖和未获奖的,按表4加分。不同项目获奖可累加计分,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奖,只计最高分;团体竞赛获奖,对其中起主要作用者,按相应项计满分,起次要作用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所参加竞赛须由学院(系)及以上行政部门主办,由学生组织及民间组织等主办的竞赛活动不纳入加分范畴。所有参加竞赛以证书或相关部门证明为准,参加比赛但没有获奖的加分项目不超过3个。入所获奖项为单项奖(最佳个人奖),没有等级,则按优秀奖加分。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表4:学科与文体竞赛评分
名次 |
获奖等级 |
国际竞赛 |
全国竞赛 |
省部(市)级竞赛 |
校级竞赛 |
院级竞赛 |
1 |
一 |
12 |
10 |
7 |
5 |
2 |
2—4 |
二 |
10 |
8 |
5 |
4 |
1.5 |
5—8 |
三 |
8 |
6 |
4 |
3 |
1 |
优秀奖 |
5 |
4 |
3 |
2 |
0.5—1 |
参加比赛但未获奖 |
3 |
2 |
1.5 |
1 |
0.5 |
(五)社会活动与社会工作(C5)。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1.对积极参加社会活动,或者在拾金不昧、见义勇为、舍己救人、艰苦奋斗等方面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个人或集体,以及在其他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受到学院以上表彰的,按表5-1加分;证书上未注明“标兵级”的均按照“普通级”加分;受到学院(系)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特别是各种学生组织、协会、社团、网站所设奖项)级别需由相应学校主管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认定书。
2020年10月所评选的“优秀班集体”在此栏加分,其中负责人是指2019——2020学年度任职的学生干部;2021年5月评选的“优秀团支部”在此栏加分。其中负责人是指2020——2021学年度任职的学生干部。
|
国家级 |
省部(市)级 |
校级 |
院级 |
标兵级 |
普通级 |
标兵级 |
普通级 |
标兵级 |
普通级 |
|
先进集体 |
负责人 |
10 |
7 |
7 |
5 |
5 |
3 |
1 |
成 员 |
5 |
4 |
4 |
3 |
2 |
1 |
0.5 |
先进个人、积极分子 |
8 |
7 |
6 |
5 |
4 |
3 |
1 |
表5-1:先进集体、个人及积极分子评分
A、志愿服务加分(参与且获得先进个人或集体方可加分)
(1)个人单独参与志愿服务且获得先进个人表彰计1分/次,不分志愿活动的等级。
(2)参与集体志愿活动且获得先进集体的称号按表5-2加分,负责人和成员系相应加分。
(3)参加志愿服务,但未获任何奖项的,不予加分。
表5-2:志愿服务先进集体评分
|
国家级 |
省部(市)级 |
校级 |
院级 |
标兵级 |
普通级 |
标兵级 |
普通级 |
标兵级 |
普通级 |
先进集体 |
负责人 |
10 |
7 |
7 |
5 |
5 |
3 |
1 |
成 员 |
5 |
4 |
4 |
3 |
2 |
1 |
0.5 |
(4)志愿服务项目获奖按表5-3加分。负责人相应项计满分,成员相应项减半。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奖、不同类型奖,只计最高分。
表5-3:志愿服务项目获奖评分
志愿服务项目 |
国家级 |
一等奖 |
10 |
二等奖 |
9 |
三等奖 |
8 |
优秀奖 |
7 |
省部(市)级 |
一等奖 |
7 |
二等奖 |
6 |
三等奖 |
5 |
优秀奖 |
4 |
校级 |
一等奖 |
4 |
二等奖 |
3 |
三等奖 |
2 |
优秀奖 |
1 |
B、寒暑假社会实践加分
寒暑假社会实践获奖,包括社会实践项目获奖或者社会实践成果获奖(社会实践成果获奖指形成的论文、调查报告及其他科研成果)参考表5-4加分,负责人相应项计满分,成员相应项减半。同一寒暑假社会实践项目获不同等级奖、获不同类型奖,只计最高分。
撰写社会调查报告、社会实践报告获奖参照表5-4;如没有获奖级别,则按照优秀奖加分。其中,前两名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不累加计分。
2020年暑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集体、优秀论文于本年度加分。
表5-4:寒暑期社会实践评分
寒暑期社会实践 |
国家级 |
一等奖 |
10 |
二等奖 |
9 |
三等奖 |
8 |
优秀奖 |
7 |
省部(市)级 |
一等奖 |
7 |
二等奖 |
6 |
三等奖 |
5 |
优秀奖 |
4 |
校级 |
一等奖 |
4 |
二等奖 |
3 |
三等奖 |
2 |
优秀奖 |
1 |
C、通报表扬
院级通报表扬视级别而定,院党委、团委、本科办通报表扬1分/次,学生会通报表扬0.5分/次,以所公示的通报表扬为准。通报表扬的加分上限为6分。
2. 担任院级学生干部的按表5-5加分。校级学生会及社团等组织职务加分参照院级标准加分,且须提供任职证明。担任学生干部且所有职务表现良好方可按规定加分,任期不满一学期不计分,满一学期但不满一学年计分减半。兼任多项职务的,按最高职务计分,不累加计分。所有加分评委会及上级主管部门有权酌情增减。
表5-5:社会工作评分
学生党支部 |
学生党总支 |
书记:10分 副书记:8分 委员:7分 |
党支部 |
书记:7分 副书记:6分 委员:5分 |
分团委 学生会 |
主席团 |
分团委副书记:10分 学生会执行主席:10分 其它主席团成员:8分 |
部门 |
负责人:7分 工作人员:5分 “外新人”成长计划学员:3分 |
学生社团 |
会长(队长、教练或等同于会长的其它职务):6分 副会长、部长或等同于部长的其它职务:4分 成员:0—2分 |
班级寝室 |
班长/支书/宿舍助理 |
0—5分 |
班委/支委 |
0—3分 |
寝室长 |
0—2分 |
班干部、寝室干部评分由其服务对象审核确定 |
(六)外语水平与计算机水平(C6)。取得国家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合格及优秀证书者以及雅思、托福获得相应成绩者,按表6-1加分。取得国家计算机水平考试合格证书者,按表6-2加分。英法德日俄专业水平测试、翻译水平测试及英语专业四级口语考试中:合格加1分,良好加2分,优秀加3分。
表6-1:外语水平评分
CET-4级优秀 |
CET-6级通过 托福90分以上 雅思6.5以上 |
CET-6级优秀 托福100分以上 雅思7.0以上 |
英语口语考试合格 |
2 |
2 |
3 |
2 |
表6-2:计算机水平评分
|
一(初)级 |
二(中)级 |
三(高)级 |
取得水平考试证书 |
1 |
2 |
3 |
取得程序员考试证书 |
2 |
3 |
4 |
第十八条 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采用记实加分的方法,分项累加,累计所得总分即为实践与创新能力总评分(记作F3),其计算公式为:
其中,Ci表示各测评项目评分值。
第五章 测评结果及其应用
第十九条 每学年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最终结果(记作F)是基本素质总评得分、课程学习成绩总评得分、实践与创新能力总评得分的加权之和,其计算公式为:
F=F1×10%+F2×65%+F3×25%
第二十条 测评结果经学院审核后,应在本测评单位内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若有学生提出异议,学院应在一周内核查并做出裁决。
第二十一条 测评结果体现学生综合素质的相对水平,作为下列各项工作的依据:
(一)评定各类奖学金的基本依据;
(二)评选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毕业生等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基本依据;
(三)评选先进班集体、先进班集体标兵等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基本依据之一;
(四)审批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的申请等学生资助项目的考查依据之一;
(五)推荐免试研究生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武汉大学外国语言文学学院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