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根据《武汉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武大研工字[2019]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评审对象
第一条 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基本学制年限内在籍全日制研究生(全脱产学习)。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二章 评审条件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为: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条 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四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研究生,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参评学年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五条 科研成果及获奖情况界定时间为:上年度9月1日至本年度8月31日。所有参与评定的科研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应为武汉大学。如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则视申请者为第一作者。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在同一学年度可同时申报国家奖学金和其他奖学金,但不得以同一成果获评两项及以上奖学金(学业奖学金除外)。研究生使用本人不同的学术成果获评国家奖学金和其他奖学金,奖金和荣誉可以兼得。
第七条 同一文章被不同级别刊物收录或转载,以最高级别刊物分值计算,不得累加。测评期间内获得的其他荣誉,均应由参评人提供相关原始证明材料。其中,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省厅(市)级应出具盖有相应级别单位印章的证明或证书,单位级别由评比工作小组认定;校级应出具由我校或相应职能部门盖章的证明或证书。
第八条 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其中,硕士研究生新生应侧重考察其本科阶段、研究生入学考试和面试阶段以及答辩环节的综合表现。
第九条 对科研成果的考察采取代表作制,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所发表科研成果的整体情况,包括学术成果的质量、数量、学术影响力、对社会的贡献等,所有论文均需要发表见刊。
第十条 坚持科学教育评价正确导向,评审过程中依照中央破“五唯”有关要求,在注重学术能力及成果标准的基础上,全面考量研究生思想道德素质、学术科研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等综合素质。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名额分配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具体名额以学校核定分配至外国语言文学学院的指标数为准。
第十二条根据学校相关政策要求,对参加学术科技创新系列活动获得全国一等奖及以上奖项,且符合《武汉大学学生学术科技创新及学科竞赛奖励办法》规定的申请者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成立由外国语言文学学院主要负责人、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和研究生代表组成的外国语言文学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实施细则制定、组织申请、初步评审等工作。
各系部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各系部主任担任组长,研究生德育导师为副组长,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等任成员,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初审,对研究生的科研成果进行鉴定,将候选学生推选到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采取学生个人自主申报、各系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初审、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初评推荐、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研究生本人申请并自评,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答辩申请书》《国家奖学金自评表》《申请研究生科研成果及获奖情况汇总表》,连同科研成果及相关奖励原件、证明原件提交至各系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申报表和证明材料一经提交,不得再进行补充、修改。
(二)各系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初步审核材料,确定有效申报材料,根据学生自评打分情况,对学生的科研成果进行鉴定,向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交相关材料,推荐答辩名单。原则上各系部推选硕士人数不超过3人,博士人数不超过1人。
(三)评审委员会复审材料后,确定进入公开答辩环节学生名单,组织召开国家奖学金公开答辩会。由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结合自身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成绩、科学研究、实践经历等综合情况进行现场公开答辩。答辩完成后,由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审细则规定对每位答辩者进行投票或打分,并按照票数或分数高低进行排序,确定拟公示名单。
(四)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研究生工作部。
(五)研究生工作部对各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初步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学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结果报送教育部,奖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五章 评审原则和要求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优秀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外国语言文学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教育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本着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和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申报国家奖学金过程中应诚实守信,杜绝弄虚作假。若发现研究生在奖学金评比过程中出现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将予以严肃处理,并取消个人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外国语言文学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未尽事宜由评审委员会研究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大学外国语言文学学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