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我校校园正常秩序,加强学生住宿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宿舍(含公寓,以下统称宿舍)是公共及人员密集场所,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影响学生成长的重要环境因素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
第三条学生享有使用和自我管理学生宿舍的权利,同时承担创造和保持学生宿舍安全、卫生、舒适的义务,并遵守学校有关学生宿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支持宿舍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成立有分管校领导参加,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财务部、保卫部、后勤保障部、后勤服务集团负责人组成的学生住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学生住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学生宿舍民主管理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成立由入住宿舍的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宿舍民主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在学生住宿管理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组织发动学生参与宿舍的民主管理,维护学生权益;配合学校有关部门管理宿舍;参与文明宿舍的检查评比;收集学生对住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提交有关部门,并配合其进行处理。
第七条后勤保障部代表学校实施对学生宿舍的监督和管理。具有如下职责:
(一)负责学生宿舍的分配与调整工作,根据年度招生计划及房源情况,按照院系和班级相对集中、就近住宿的原则,统筹安排学生住宿。
(二)为学生辅导员进驻学生宿舍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三)在每栋学生宿舍内配备1-3间活动室,用于学生开展集体活动。
第八条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协助后勤保障部协调院系做好学生住宿的分配与调整工作;负责指导院系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与日常行为管理;负责入住辅导员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研究生院、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提供每年招收的新生名单。
第十条保卫部负责对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进行指导、协调和检查,
第十一条财务部负责学生宿舍收费标准的审核,按照后勤保障部提供的学生住宿信息收取住宿费,并开具合法有效的票据。住宿费由学校财务部统一收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学生住宿费。
第十二条后勤服务集团协助保卫部做好学生宿舍的安全、消防和服务管理,承担学生宿舍内的保洁、值班、零星维修的报修以及相应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协助后勤保障部做好学生住宿的分配与调整工作。
第十三条学生宿舍的管理实行楼栋长负责制,楼栋长从宿舍管理人员中竞聘产生,任期2年。楼栋长负责所辖楼栋工作人员的管理,并对本楼栋的住宿管理负有管理责任。
第三章校内住宿调配管理
第十四条学生应按学校分配的房间和床位住宿,并与学校签订住宿合同,缴纳住宿费。严禁学生按经济状况选择住房。
第十五条寒暑假期间,留校学生的住宿应服从宿舍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各院系将留校学生名单报送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后勤服务集团和保卫部,并做好留校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因房屋维修、宿舍整体调整、假期安全等原因需要对学生住宿进行变动时,学生应服从学校调配。
第十七条宿舍床位一经分配确定,不得随意调换、出借,严禁强占和出租床位。因特殊原因要求调换床位,学生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报后勤保障部统一调换。
第十八条学生毕业时应及时退出宿舍,需要住宿的延期毕业学生,应在6月30日前向学院递交书面住宿申请,经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后,报后勤保障部统一安排,实行集中住宿。由财务部按照住宿的实际房间收费。
第十九条由学校统一安排住宿的学生,每学年开学时应按学校规定的住宿标准缴纳住宿费。如学生因故退学、休学、出国、外校交流、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应办理退宿手续,学校将根据其实际住宿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退剩余的住宿费。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或触犯刑律被开除学籍的,不退住宿费。
第二十条非退学、休学、出国和到外校交流四种原因,学生在学年中途不允许退宿。住宿一年后因实习等原因不再需要住宿的,可在每年6月中下旬提出退宿申请(以当年网上公告时间为准)。获准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其学校分配的床位一律不再保留。凡未办理退宿手续的,学校将照常收取住宿费。
第四章校外住宿调配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对确有特殊原因需在校外租房的学生,各院系要严格审核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加强信息沟通,严格教育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校外住宿学生的情况,并定期对其住所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校外住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原因、校外住宿地址、联系方式、承诺责任、家长签字等,所在院系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工作部审批。
第二十三条短期出国学习、实习和联合培养的学生返校后,应在学校统一安排的宿舍住宿,各院系要做好学生返校后的住宿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申请校外住宿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义务,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按时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加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因校外住宿而引发的各类纠纷和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五章住宿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后勤服务集团是学生宿舍公共部位的安全及消防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应建立和完善学生宿舍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学生寝室内的安全及消防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逐级安全及消防工作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安全及消防责任人;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加强巡查,发现火灾立即报警,并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设施完好有效;节假日及学生外出实习房间无人时,楼管员应切断电源。
第二十六条学生宿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外来人员凭个人证件在宿舍值班处登记后才能进入宿舍;学生或其他人员携带公物、贵重物品(包括电脑、电视机等电子类产品)和大件物品出入学生宿舍楼,应持有有效证件,并自觉接受值班人员的检查登记,确认无误后方可进出。
第二十七条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生宿舍内从事经营活动。学生不得擅自留宿非本宿舍人员(包括亲友)。
第二十八条学生宿舍所有房屋、室内家具以及室内外设施设备均为学校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破坏和改变。损坏公物或公共设施,应按价赔偿。情节恶劣的,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宿舍内的用水用电标准和收费按照鄂价费【2006】183号文执行。住宿费中含每生每月用水3吨,用电8度,超额部分按居民生活用水、用电价格收取。
第三十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生宿舍各项管理制度。严禁在宿舍内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不得私接电源或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得在楼内外乱倒垃圾,乱扔果皮纸屑;不得向窗外扔杂物,乱泼污水;不得在墙面、地面乱贴乱画;不得在楼内焚烧废纸、废物,不得在宿舍内生火做饭;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在晚自习时间及熄灯后,不得大声喧哗、弹唱;不得在宿舍内饲养各种动物。
第三十一条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宿舍作息制度。凡超过学校规定的关门时间回学生宿舍者,应向值班人员说明原因,并出示本人有效证件。
第三十二条学生因外出实习或短期离校,应切断自己所用电源,关好门窗,并将离开时间告知楼管员。
第三十三条其他未尽安全事项按照《武汉大学关于学生宿舍安全责任制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六章奖惩
第三十四条将文明寝室创建情况作为评奖、评优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三十五条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者,将依据《武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校外住宿”是指全日制学生在学校统一分配的学生宿舍以外的场所(包括校内其他住房)住宿。
第三十七条在校内居住的成人高等教育的学生、网络教育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十八条凡在学生宿舍有住房的辅导员,应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得将房间作为家人、亲戚、朋友居住场所,不得随意使用大功率电器,更不得出租房间。
第三十九条后勤服务集团参照本规定制定学生宿舍管理细则。
第四十条住三环和弘博学生公寓学生的住宿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